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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4082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其7領域需至少4大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請老師及早掌握,並落實預警、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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