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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 3 點,業經教育部於 110 年 3 月 18 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00007353B 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新增申請註記次專長教師證書項目及附件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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