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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成績評量辦法】
- 依臺南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辦法: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事、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應另行命題。
- 依臺南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 各校定期評量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憑良知品質,建立評量命題之審題相關工具及嚴謹之審題流程,並秉持公正客觀之原則,避免爭議性考題。
- (1)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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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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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七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06-04 布可星球×Teams「做伙來讀冊」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