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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勞動部 修正發布。
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併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三歲前,如有少於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三十日,其少於六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其屬於六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之限制。另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期在勞雇和諧下,共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檢附勞動部原函及發布令(含修 正條文)等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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