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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 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修正條文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請參考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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