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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銓敘部 92 年 3 月 17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25166 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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