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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臺南市 112 學年度國民教育輔導團-兼任輔導員甄選
兼任輔導員具備條件
一、臺南市現職合格教師,並擁有該階段合格教師證者。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33 條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各款情事者。
三、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後,實際擔任國民中小學之教學工作年資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屆滿 5 年或以上者。
四、熟悉新課綱之基本理念與相關知能。
五、具備新課綱之該學習領域(議題)所需之專門素養。
六、具備電腦文書處理、上網、軟體運用等能力。
七、對研發各學習領域(議題)課程與教材教法深具興趣。
八、對推動國民教育各項工作抱持熱情者。
詳情請見附件



08-10 轉知社團法人臺中市玉蘭花扶弱傳愛協會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