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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3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
旨揭修正規定,係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以發揮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並周延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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